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昨日开审
本报讯 (记者吕展 通讯员黄彩华)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昨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苏某被指控污染环境罪一案。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但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排污系受老板指派,并无过错。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电镀厂员工当庭认罪
案件在牛山审判楼一楼大法庭开审,东莞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共50多人参加了庭审旁听。庭下座无虚席,不得不临时增加旁听位置。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电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污水排放工作,该公司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
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经监测,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起诉书称,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员工是直接排污者
法庭上,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当庭认罪,但对其指控的细节有异议。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时,法官问苏某还有什么话要说,苏某只说了一句话:“我是听从老板的安排。说完了。”
检察官称,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苏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
私自排放还是听从老板安排?
苏某称,2005年5月他入职联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辞工,被老板安排去做污水处理,一直到离职。调岗前后,均未受过岗位培训,是老板教的废水处理流程。他过去时,另一个同事谭某就在,没有分工,都是做一样的工作。用来排放污水的池子,他去的时候就有了。排污的相关设备和工艺,他不是技术人员,并不清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设计的,也是老板让他这样做的。
苏某还表示,他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点到晚上10点,月薪2800元到2900元,工作时间长短不影响工资。2013年12月26日,因为工厂老板要换人,他和谭某同时辞职。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排污后果严重时,苏某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是个打工仔。”
公司及老板是否应当追责成庭审辩论焦点
因证据不足
老板取保候审
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联新公司经营者林某因证据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林某称超标排污系员工私自排放,可能是为了节省工作时间。
对此,苏某的辩护律师称,苏某的工资是按上下班时间,不存在为了节省干活时间而去偷排。环保部门的相关函件表明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检察官回应称,对于林某的问题,检察机关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行为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是履行职务,并非其个人行为。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排放超标电镀废水的是联新公司,但公诉机关并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涉案排污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联新公司及其经营者林某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追究苏某的依据。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超标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经营者,与苏某无关。
争论
焦点
相关新闻:
涉重金属企业须月底前
完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本报讯 (记者李直建)记者昨日获悉,市环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通知》,规定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包括涉重金属的制革、阳极氧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的排污口一律在7月底前完成规范化设置工作,并通过验收。
从8月1日开始,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将与排污许可证挂钩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排污口及监测点位布设管理,规范设置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市环保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
《通知》规定,从8月1日开始,将排污口规范化设置验收作为相关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7月底前不能办理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验收的电镀企业,以及不属于电镀行业的相关企业,其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完成后,需单独提出验收申请,到市环保局办事大厅申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验收。
未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标准的原地保留电镀企业,如月底前可办理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验收的,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可与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一并报市环保局验收。